本次参与交流讨论的有来自北美具有丰富的国外MAH相关经验人士,同时也有来自国内药监和知名企业人士。
对于MAH制度下的双方协议也许没有最终版,需要根据各自谈判结果进行改进和完善,但产品质量是双方共同遵守的属性。
一、国内MAH现状
交流活动首先由分享一篇来自蒲公英智库班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办理及现场检查》开始展开对MAH和CMO的讨论。
境内药品在国内厂家间的MAH和CMO合作模式已经开始发展,但国内MAH相关制度目前还不完善,当然进口药品在国内的MAH模式也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
某局针对:完善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相适应的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措施,药品生产企业如何落实“七个必须”展开调研,拟调研问题如下:
1.企业对国家药监局最新发布的《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有何修订意见建议?
2.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持有人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以加强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
3.药品生产企业对省局落实企业“七个必须”主体责任,有何意见建议?在实际执行中面临哪些困难,有何客观可行的措施建议?
4.作为药品生产企业,在执行GMP包括各项附录过程中,面临哪些困难,有哪些客观可行的措施建议?
5.作为药品生产企业,对省局强化现场检查力度,有何意见建议?
6.作为药品生产企业,对省局落实监管职责、服务产业发展有何建议意见?
二、CMO生产文件签署问题
CMO生产的一些文件如批记录,稳定性方案签字页上是否都需要双方签字?
1.北美模式
北美CMO运作的方式:首先,批记录的空白文件(blank batch record )要在MAH认可批准的前提下,才可以在生产中使用;并且,文件的更新需要MAH认可。具体生产的批记录(executed batch record) 不需要MAH签字,不过这个批记录要提供给MAH。MAH方需要审阅这些生产文件以及CMO测试放行数据,来决定是否接收(或拒收)此批次。
2.国内建议
批记录作为质量协议的一部分,在签署的时候,就需要确认方式方法。另外因为批记录如果修改了关键工艺参数是属于变更的范畴,CMO的变更一定要通过委托方。
关于稳定性方案(stability testing protocol),本身CMO公司是没有义务帮委托方做的,如果CMO做,也是协助委托方,委托方当然需要签字确认,最后参加讨论的意见是稳定性方案是需要双方审阅、认可,同时双方在此方案上签字才可以执行或通过其他方式确认,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在方案中签字确认比较简单,麻烦只是可能需要邮寄或者扫描。
另外,根据文件性质不同也要区分对待,如流程性的文件按照CMO公司的管理就可以;特殊流程的要求,在质量协议里规定;关键的和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相关的,例如:工艺规程,批记录,质量标准等双方确认。方法学验证文件,如果已经做了,就是方法学转移,方法学转移肯定是双方确认,如果委托对方做的话,委托方也要确认。
三、研发或注册申请阶段
国内很多企业中试放大就找CMO做,包括从中试放大到以后拿到批件上市生产,这些在国内CMO都有完善的流程。
上市前的工作,有很多是试验性工作。这个阶段的工作对于以后的生产至关重要。所以这个阶段的文件,最好有双方的签字认可,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
四、签字确认归属人
签字确认的人是具体部门负责人还是QA?
要看内部文件规定,但是MAH的QA要做确认;质量协议,QP要签字。
五、建议和意见
如果相关部门出台MAH相关指导文件建议分2部分,一部分是拿到批件前,注册申报阶段;另一部分是拿到批件上市阶段。
MAH制度对于国内还是新鲜事物,但对于CMO来说,我们又经历了很长的一段历程,任何制度在完成其生命周期的过程中都会经历不断完善的过程,相信国内的MAH制度会带给制药行业一个里程碑式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