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医药行业,近年用一个“变”来描述不为过。内有一致性评价、带量采购、上市许可人制度,外有成为ICH成员国,全面实施ICH标准;更有《我不是药神》现象大众推动,假药事件、假疫苗事件集中迸发。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18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是近年药品领域改革成果的凝练提升。新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共十二章155条,全面覆盖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假药、劣药、药价高、药品短缺等突出问题,体现了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精神,为公众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大家热议之时,俺想说的是:“四个最严”背后又是一段时间的“中国特色”执行,因为仅仅工艺一致性与数据完整性就很难做到。
第一章总则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研发QA喊了很久,多少企业真正设置了研发QA。多少企业在研制过程能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如何保证?这要求一套研发的GMP体系。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多少企业说做起来就做起来么?
更有甚者,很多企业研发几乎是外包,或者说没有研发也没有技术转移,在12月1日后就立即关停么?
第四章药品生产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四十四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
对于放大及生产,同样难保证,特别是没有过FDA或者CEP的企业,和通过了FDA或者CEP的企业中的其他产品。我们是从缺医少药时代快速发展过来的,前段时间论坛里还有讨论分级管理,将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刃上,如何保证全产品全过程都符合ICHQ7a?
有很多生产企业的新产品,也是可能成可能不成。原来大家都是“不体现”,因为在做试验时可能物料性质及工艺都没弄明白,就清洁验证与风险分析都不合规。怎么办?全部去研究物料性质,全部去补充研究么?在2019年12月1日前编造记录还是不编造记录?
再说对于这个“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的背后支持也是全方位的。多少企业都有ERP类电子系统么?多少企业是每个称都带有打印机么?多少企业都是自动化且带记忆的功能设备么?多少企业的计量器具都是按照国家要求周检么?多少企业的设备真是完全达标么?等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