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0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本文章与16版《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方案》进行对比,分析新版征求意见稿的改动。文中蓝字删除线为16版中的描述,红字部分为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描述。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一、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分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化学药品,具体分为如下5个类别:
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
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2.1含有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者改变已知盐类活性成份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或者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原料药及其制剂药品。
2.2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剂型(包括新的给药系统)、新处方工艺、新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制剂药品。
2.3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2.4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适应症的制剂药品。
3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原研药品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4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5类: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5.1境外上市的原研药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制剂)和改良型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改良型药品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5.2境外上市的非原研药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制剂)仿制药申请在境内上市。
注:
改良型药品的注册分类为5.1类,5.2类由“非原研药品”改为“仿制药”。
原研药品是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参比制剂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估确认的仿制药研制使用的对照药品。
注: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仿制药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直,增加了参比制剂的名词解释。
二、相关注册管理要求
(一)化学药品1类为创新药,应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不包括改良型新药中2.1类的药品。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的新复方制剂,应按照化学药品1类申报。
注:
16版化学分类改革方案中的表1下方对“已知活性成份”和注册分类2.3做了注释:
1.“已知活性成份”指“已上市药品的活性成份”。
2.注册分类2.3中不包括“含有未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
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两处解释,对“含有新的化合物的新复方制剂”的注册申报进行了说明。
(二)化学药品2类为改良型新药,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础上进行优化,应比改良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已知活性成份指境内或境外已上市药品的活性成份。该类药品同时符合多个情形要求的,须在申报时一并予以说明。
(三)化学药品3类为境内生产的仿制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具有与原研药品参比制剂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品参比制剂一致。
有充分研究数据证明合理性的情况下,规格和用法用量可以与参比制剂不一致。
注:
16年注册分类改革方案表1对4类包含情形的描述为:具有与原研药品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征求意见稿删除此处。
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注册分类3、4、5.2类)(征求意见稿)里有这样一句话:
“仿制药要求与原研药品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适应症和给药途径,强调仿制药品与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规格、用法用量等涉及人种差异、特殊剂型、专利规避等情形的,应符合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
有观点认为3类药可更改规格、用法用量等,4类不可以。
(四)化学药品4类为境内生产的仿制境内已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具有与原研药品参比制剂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品参比制剂一致。
(五)化学药品5类为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中国境内上市。其中化学药品5.1类为原研药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制剂)和改良型药品,改良型药品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础上进行优化,应比改良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化学药品5.2类为仿制药,仿制药应与原研药品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境内外同步研发的境外生产仿制药,应按照化学药品5.2类申报,如申报临床试验,不要求提供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
(六)境内生产的药品增加境外已批准境内未批准的适应症应按照化学药品3类申报。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原研药品增加境外已批准境内未批准的适应症按照化学药品5.1类申报。
(七)药品上市申请审评审批期间,药品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境内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三、申报资料要求
注:
申报资料要求:旧版分为1、2、3、5.1和4、5.2;新版分为1、2、5.1和3、4、5.2。
旧版1、2、3、5.1类申报资料有34个项目,4、5.2类有16个项目;新版都按照《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分为5个模块。
旧版根据仿制药实际申报要求,简化了申报资料目录,新版统一按照新的CTD模板,没有的章节或内容填写“不适用”或“未进行研究”等解释。
(一)申请人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注册及化学原料药申请,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开展研究,并按照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格式编号及项目顺序整理并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可合理缺项,但应标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在完成临床试验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时,应在CTD基础上以光盘形式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数据库格式以及相关文件等具体要求见临床试验数据递交相关指导原则。(三)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将根据药品审评工作需要,结合ICH技术指导原则修订情况,及时更新CTD文件并在中心网站发布。小编整理了《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模块一及CTD中文版,另附有百益恒安医学部整理的CTD目录汇总,供大家下载参考。关注金殳微信公众号发送“CTD”获取百度网盘链接和提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