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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利好!非处方药可能将是从药品红海解脱的正途

发布时间:2020-07-09 06:47:59

化药非处方药上市注册指南学习解读


2020年07月06日,国家局药审中心发布《化学药品非处方药上市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为化药非处方药的研发、上市申请指出了方向和要求。该征求意见稿跳出了以往“处方药转非处方药”的框架,不再提“双跨”的概念。它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跳出了处方药的条框,突破性地:


 


囊括了境外已上市非处方药的情形;


囊括了参比制剂不明确的仿制情形;


在临床价值的评价上给予了足够大的空间(以满足我国人群的个性化用药需求为考虑,不做优势性比较)。


 


本版征求意见稿的上述内容如若最终实施,无疑成为我国药品企业的非处方药产品的一项重大利好。对非处方药的开发的鼓励,将影响企业的立项方向,也将影响上下游产业的流动。


 


药品企业,尤其是化药仿制药企业,可以尝试走出竞争异常激烈的集采之路,走出红海,拥抱新的蓝天。今后不必在原来“处方药转非处方药”的思维定式里继续死磕,可以更多地关注境内外销售使用情况很好的OTC产品,产品设计更加贴近终段消费者内心的需求。当然,一家药品企业的产品运营从ToB变成ToC,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从思维模式、到产品开发、到产品运营、到销售,都有巨大转变,但正是因为如此,才能够让起步和发展中的药品企业,有了不一样的竞争机会。


 


上游原料药和辅料包材,可以不用悬在一根稻草上,有了更多生存发展的机会。例如,奥美拉唑原料药的客户一旦集采未中标,是否可以鼓励或投资客户进行奥美拉唑非处方药的开发申请;原料药的立项是否可以更多地考虑原“双跨”品种,甚至应多关注境外上市的优秀的OTC产品,并且客户的选择也会因此更丰富;辅料和包材中,在口味、气味、外形、包装设计上做得优秀的企业,将脱颖而出。


 


终端流通本来就有现成非处方药渠道和平台的商家,尤其是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将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分类注册和转换管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出非处方药上市许可申请:


(一)境内已有相同活性成分、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剂型、规格的非处方药上市的药品;


(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或者规格,但不改变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


(三)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的活性成份组成的新的复方制剂;


(四)其他直接申报非处方药上市许可的情形。


 


研发中的一般原则与标准,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等,执行与处方药上市许可申请一致的原则。


 


四点总体考虑


 


1、认可在已上市的非处方药基础上,结合适应症和品种特点,开发适合我国人群喜好及用药习惯且质量可控的非处方药品种。


 


已上市非处方药基础上进行开发,我国人群的喜好和用药习惯可以是一个开发方向。


 


2、非处方药临床价值(临床需求)的评估,以满足我国人群的个性化用药需求为考虑,不做优势性比较。


 


临床价值评估,不以优势比较,满足个性化需求。这一条强化了药品作为商品满足零售端消费者需求的属性。


 


3、长期广泛的境内外人用经验可以作为重要证据,用于评估非处方药在我国上市的获益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考虑适当简化或豁免上市注册相关临床研究。


 


这一条非常重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四种情况,并未明确包括“仿制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非处方药”直接申请在我国申请非处方药上市的情形(即,化药3类非处方药)。但是这一条总体考虑,给这一类非处方药开辟了一条通路。


 


4、对于难以明确参比制剂的非处方药品种,在认可临床价值(临床需求)的前提下,可采用质量提升方式开展仿制药评价。


 


难以明确参制剂的非处方药品种,可以采用质量提升的方式开展仿制药评价,这一条在处方药中都还没有明确下来,却在非处方药中给予了上市注册的机会。根据前面的第二条,临床价值(临床需求)的评价以满足我国人群的个性化用药需求为考虑,并非绝对客观的评价,给企业很大立项思考的空间。


 


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将药学、药理毒理、临床药理、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以附表的形式列出。总体来说,非处方药的研究技术要求仅在药学的“质量可控性”方面与处方药要求一致,其他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简化。


 


其中,企业最关心的临床研究,本版征求意见稿指出,避免不必要的临床研究及简化必要的临床研究。


 


对于已在境外上市基础较好的非处方药,可以参考《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符合要求的品种,可以豁免临床研究,或仅开展疗效验证性研究。


 


对于改剂型或改规格的非处方药,以及采用已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的新复方,在临床价值(临床需求)明确且不增加安全性风险的前提下,无需证明临床优势。


 


药学方面,要求质量可控,与处方药要求一致。对于参比制剂已公示认可的品种,应开展与参比制剂的药学对比研究;对于难以明确参比制剂的非处方药品种,在认可临床价值(临床需求)的前提下,可采用质量提升方式开展仿制药评价。